9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过官网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决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修订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申请材料的收集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了补齐材料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作出决定时间的时间由40天缩短为30天,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则由50天缩短为40天。另外,增加公告时限为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修订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申请材料的收集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文件中“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内容被删除,这或将意味着央企如地方企业一样须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在资质审查时间上,由原来的90天缩短为40天(除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同时,也明确补齐材料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九条还规定,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市场发展部整理供稿)